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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儿童文学协会章程

第 1  条:名 称

  1. 本会定名为马来西亚儿童文学协会 (Persatuan Kesusasteraan Kanak-kanak Malaysia),简称本会
  2. 名字诠释
    • 级别:全国

第 2 条:注册地址

本会注册地址为彭亨州关丹市关丹花园 37 巷 门牌 A7480 或由本会理事会决定之其他地点。通讯地址为彭亨州关丹市关丹花园 37 巷 门牌 A7480

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不可在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下更改。

第 3 条:宗旨

本会宗旨为:

  • 在全国推广儿童文学。
  • 鼓励儿童文学阅读及创作。
  • 推广文化及教育活动。

第 4 条:会籍

  1. 凡年龄 18 岁以上,不分男女种族,拥有良好行为之马来西亚公民,均可申请为会员.
  2. 会籍分为普通会员及永久会员,
  3. 凡申请入会者必须填妥报名表格由一位会员介绍及另一位会员赞成.入会申请书呈交予总务后, 总务将提交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人士之入会申请书而无需说明理由
  4. 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后,入会者只须缴纳入会基金及第一年年捐,便可正式成为本会会员并享有会员之一切权利. 除了选举及被选为本理事会成员须入会三个月以上

第 5 条:退会或终止会员籍

  1. 会员若要退会, 须於两星期前以书面通知本会总务及缴清一切欠款.
  2. 会 员 籍 之 褫 夺
    1. 会员之会籍将被取消如:
      • 他染有不良习性而又不接受劝导.
      • 其言行明显触犯本国法律及本会章程.
      • 精神错乱或神智不清者.
      • 借用本会名义参与政治活动者.
    2. 当理事会要取消一名会员之会籍时,必须先以书面通知他 被褫夺会籍之理由,并给以一个月的期限让他作出解释或 辩护. 褫夺会员籍即刻生效除非理事会在听取求情后作出相反的决定。

第 6 条:收入来源

  1. 永久会员须一次缴足马币二百元而不须再缴纳年捐.
  2. 普通会员须缴付入会基金马币十元及年捐马币二十元。
  3. 年捐应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缴付给财政.
  4. 会员拖欠年捐者,在总务给以通知后, 将失去一切普通会员之权利 (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直至其缴清所欠年捐的一个月后.
  5. 凡会员拖欠年捐逾二年, 则当自动停止会籍论. 总务将致函通知. 如能给以合理理由,将可理理由将获准重新入会。

第 7 条:会员大会

  1. 本会之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 总会员之半数或理事会人数的一倍,视何项为少.
  2. 如预定大会时间超过半小时仍未有足够法定人数时则当日之大会流产. 理事会必须在三十天内重新召开会员大会. 如展期后的大会仍在预定时间半小时后未足够法定人数, 出席会员有权进行大会唯不能修改章程及作有影响整体会员之决定.
  3. 常年会员大会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尽早召开, 唯不可超过六月卅日. 大会日期、 时间及地点由理事会决定. 大会议程如下:
    • 推选大会议长
    • 接纳理事会常年会务报告.
    • 接纳财政报告及经查核之常年账目.
    • 每两年一次选举理事员及委任查账员.
    • 进行其他所呈议程.
  4. 常年会员大会通知书必须写明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总务必须在大会前 14 天寄给各会员. 通知书上须注明讨论提案必须在会员大会 7 天前寄交总务。该通知书也必须明显张贴在本会布告栏及开会地点. 总务须在大会 7 天前电邮给各会员前期议案及常年报告及已查核之前年度账目. 上述文件亦须展示於本会布告栏或开会地点以供会员查阅。
  5. 特别会员大会可循以下方式召开:
    •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或
    • 不少过五份之一有资格投票之会员以书面联名要求, 并列明理由及目的.
  6. 当会员联名书面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理事会必须在接到要求后 30 天内召开.
  7. 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须在大会前 14 天由总务寄给各会员.
  8. 第 6 条 A 项及 B 项有关法定人数及展期召开大会之条文同施於特别会员大会, 惟展期大会中如法定人数仍不足够, 此特别大会将被取消而相同理由之特别大会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要求召开.

第 8 条:理事会

  1. 15 名理事会成员在每两年一届的会员大会中以秘密选票选出:
  • 一名会长
  • 一名副会长
  • 一名总务
  • 一名副总务
  • 一名财政
  • 十名普通理事
  1. 所有理事及本会执行人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2. 上述理事会成员, 必须在每隔一年之常年会员大会由一人提名,另一人附议以多数票选出. 所有理事可连任。
  3. 理事会的职务为组织及监督会务之进展及决定大会通过 而有影响会务进行之事项. 任何表决有违及大会意旨则 须先征得许可. 理事会须在会员大会呈上常年活动报告.
  4. 理事会最少每三个月内开会一次, 通知书须在会议前 7 天寄交理事. 会长一人或三位理事联名可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的一半.
  5. 如遇紧急事项须理事会核准而又不能召开会议时,总务可 用邮寄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但理事会必须履行以下各条件 方为有效: –
    • 须在通知书上列明有关的事项并寄交给所有理事
    • 最少有半数的理事表明支持或反对有关事项的建议.
    • 对有关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必须以多数票为准.
    • 以邮寄方式所做之决定必须在下次理事会议中 由总务报告及列入会议记录中.
  6. 任何理事连续三次会议缺席而不能给予良好理由者将被当自动辞去其所担任之职位.
  7. 如有任何理事辞职或逝世, 理事会有权委任其他会员递补之, 直至下次选举为止.
  8. 理事会可聘请职员或指示会员进行本会日常会务. 理事会可暂停或终止不能有效执行其工作, 不能胜任或不肯听从理事会指示或有妨碍本会会务进展之小组及受薪职员.
  9. 理事会须在会员大会的六十天内依据社团法令第 14 条文呈交常年报告给社团注册官。

第 9 条:理事任务

  1. 会长在其任期间为所有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议之当然主席, 并确保各会议之顺利进行. 会长保有表决权并在会议记录通过后签署会议记录. 会长将连同总务及财政代表本会签署支票
  2. 副会长在会长缺席时代执行其职务.
  3. 总务将按照章程处理本会之日常会务并执行大会及理事 会之决定或指示, 负责保管本会所有文件及记录, 账目 及财政报告则例外. 总务须保存具有会员名字,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雇主名字和会员地址之会员资料册。总务必须出席所有会议并负责做记录, 连同会长及财政代表本会签署支票. 总务须在会员大会的六十天内依据 1966 年社团法令第 14(1)条文呈交常年报告给社团注册官。
  4. 副总务协助总务处理其工作, 并在总务缺席时代执行其职务.
  5. 财政负责本会之财务及登记本会收支款项, 并确保账目 正确, 连同会长及总务代表本会签署支票.
  6. 普通理事协助理事会执行其职务
  7. 理事会成立后,可以邀请在儿童文学方面有贡献的人士(包括非会员)成为“名誉理事”。人数不限,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样。“名誉理事”受邀列席理事会议,可以提供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8. 理事会成立常务委员会操作日常会务。常务委员会必须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主席,并邀请至少 4 名会员成为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样。除了主席外,常务委员会成员不需出席理事会,也没有表决权, 唯主席必须在理事会中报告已进行的活动,以及寻求理事会接纳将推行的活动。

第 10  条:财务条规

  1. 根据本条规以下的各项规定, 本会之钱财可供展开各项与本会宗旨有关连的用途之开支. 其中包括行政费,受薪职员薪金, 各职员之津贴, 稽查财政账目的开支唯不能作为支付任何会员之法庭罚款.
  2. 财政可在任何时候保存不超过五百元的现款. 如有超过 五百元之现款时则必须在 7 天内存入理事会批准而以本 会名誉开设之银行户口内.
  3. 所有支票或支付之提款单必须由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代),总务及财政三人联同签署方为有效.如总务或财政 缺席时, 理事会可指定一名理事代其签署.
  4. 会长,总务及财政可批准不超过一千元的开支。超过一千元的开支必须得到理事会之批准; 超过一万元的开支需得到会员大会之批准.
  5. 在财政年结束后,须尽早准备是年损益表、进支表及资产负债表呈交本会据第 11 条所选出之查账核查. 此份财政报告须呈交会员大会接纳.所有财政之账目报告也须在本会注册地点及开会地点展示供会员查阅.
  6. 本会的财政年以每年一月一日为开始至该年十二月卅一日为终止.

第 11  条:查账

  1. 每两年一次常年会员大会委任二名非理事会成员为义务 查账员. 任期为两年,
  2. 查账之职务为查核该年之账目及准备一份报告书呈交会 员大会. 会长有权要求查账在任期中之任何时候查核本 会账目并向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 12  条:产业管理人

  1. 一切产业应以马来西亚儿童文学协会名 义注册. 会长、总务、财政或其他受委任的理事会成员, 将代表本会签署法定文件.
  2. 理事会受委托保管本会一切产业,未经会员大会通过,理事会不得出售,转让本会之任何产业.

第 13 条:注解

  1. 在会员大会期间, 理事会可对章程条文之定义或没有提及之条文作出决定.
  2. 除非理事会之决定有违反会员大会之意愿, 否则理事会之决定将成立. 会员必须遵守直到该项决定在下次的会员大会遭推翻为止.

第 14 条:顾问/赞助人

第 15 条:禁列

  1. 本会会所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2. 本会不能出售任何彩票,无论是否以协会或理事会员之名,或只限会员。
  3. 本会不得与本国以外的任何团体有直接联系.
  4. 本会不得参与任何工商联合会之活动。
  5. 不能给以会员们于 1966 年社团注册法令第二条文中列明之利益。

第 16 条:修改章程

本会章程只能够在会员大会上提出修改.经修改之条文必须获得社团注册官正式批准后方有效.

第 17 条:解散

  1. 本会可在不少过五分之三的会员之共同议决下解散.
  2. 本会如依以上情形解散,本会所欠下债项必须清还,剩余 之财产则由会员大会表决处理之.
  3. 解散通知书须在 14 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

第 18 条:旗帜,标志及徽章

本会章程以英文版为准, 其他译本仅作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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